经济管理系学生管理规定
来源 / 发布时间 2014-06-16 / 点击 0

 

经济管理系学生管理规定

第一章  

第一条 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保障学生身心健康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依据教育法、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
 我系部根据学院要求,不断提高教育质量;从严管理,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,规范管理行为;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,不断提高管理水平,确保平安校园。  

第二章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

 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学生应该积极参加社会服务、勤工助学,在校内组织、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;  

学生可以申请奖学金、助学金及助学贷款;

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 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;

(二)遵守学校管理制度;

(三)努力学习,完成规定学业;

(四)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,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;

(五)遵守学生行为规范,尊敬师长,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;

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三章  日常行为管理

 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。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,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,由学校规定。

 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、鉴定,要以《山西同文职业学院学生守则》为主要依据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,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,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,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。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,经教育表现较好,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。

七条 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,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。未经批准而缺席者,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。

 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,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,创造和维护文明、整洁、优美、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。

第九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、打架斗殴、赌博、吸毒,传播、复制、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;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、封建迷信活动;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、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。

第十 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、科技、艺术、文娱、体育等活动。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。

第十一 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,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,不得登录非法网站、传播有害信息。

十二 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。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。

第十三 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打架斗殴、不得旷课、不得私自夜不归宿等违反校规行为,对有违法、违规、违纪行为的学生,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。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,应当与学生违法、违规、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。

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:

(一)警告;

(二)严重警告;

(三)记过;

(四)留校察看;

(五)开除学籍。  

  第十 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。